为适应环境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中新的情况,强化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完备期货交易所监管规则,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展开了修改。日前,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
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严绍明回应,《办法》自2002年首次公布实行以来,有力增进了期货交易所的规范运作。随着我国期货市场较慢发展和对外开放,为适应环境新形势,解决问题新问题,有适当更进一步修改和完备:一是期货交易所涉及内部管理规定必须更进一步完备;二是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须要更进一步完备,以符合市场规范发展拒绝;三是国际的组织公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涉及拒绝需在国内监管法规中更进一步具体;四是期货交易所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等涉及业务规则必须更进一步优化。《办法》对期货交易所内部管理结构展开了完备,以提高期货交易所规范运作水平。
通过优化会员大会开会、投票表决方式等规定,具体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其章程的规定,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兼任。减少监事会构成、职责和产生方式等内容。为提升市场运营质量,《办法》更进一步完备了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具体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期货交易,应该在行情公布、机柜托管地、信息系统终端、订单上报等方面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对涉及服务合理定价并不予公开发表。
拒绝期货交易所不应在自律规则中具体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出来标准以及折扣率等内容,并规定会员并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处理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完备了债权人瀑布规则,具体实施会员分级承销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该以债权人会员的自有资金、债权人会员的承销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部分风险准备金、并未债权人会员的承销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分担。《办法》减少了对外开放涉及规则,夯实国际化的制度基础。一是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拒绝,减少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输掉方地位、理事会不应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承销以及承销最后性等涉及规定。
二是原则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承销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应该遵从国家涉及规定。三是具体期货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证监会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创建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框架下积极开展跨境业务合作,实行跨境管理,处理跨境市场风险。
本次《办法》修改引人注目问题导向。重点解决问题期货交易所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责中面对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问题。
减少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明确情形以及确认拒绝等内容。拒绝期货交易所应该制订业务规则,具体调整保证金、手续费以及交易限额等措施的明确情形,并向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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