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进一步强化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发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请补足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铟、钼出口许可证申请补足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 委 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请补足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铟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请补足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国家发改委呈请生产、合乎当前产业政策、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以下全称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资料不尽相同。
(一)铅、锌、铜、锡、锑冶金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4吨(不含,折合)以上; (二)锌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0吨以上; (三)独立国家重复使用加工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5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不尽相同;并未列为统计资料品种的,可已确定企业月的销售发票不尽相同。 其它标准仍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继续执行。
二、钼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请补足标准 合乎当前产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资料不尽相同。 (一)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等于提纯钼精矿)3000吨以上、出口量300吨以上;提纯钼精矿不含钼品位小于51%,钼铁不含钼品位小于55%; (二)钼酸盐生产量800吨以上; (三)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300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不尽相同;并未列为统计资料品种的,可已确定企业月的销售发票不尽相同。 其它标准仍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继续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各地铟、钼新建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和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展开全案,并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全案意见(所附企业涉及申请材料)请示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不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不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展开审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不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审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明确提出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3日前请示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不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审核意见,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展开审议,并对合乎申请标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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